申请执行人汪克艳。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2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3892.8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山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