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第一大道)601、603房。法定代表人陈细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新欢。被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彭建军。被执行人戴健君。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黄兴路**平和堂商厦**。法定代表人彭建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新欢575919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丹575919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戴健君57518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建军、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57588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金钟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