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善平。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存款、收入922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山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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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善平。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存款、收入922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山
书记员: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