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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恢执6裁定书

(2014)芙恢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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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善平。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存款、收入922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山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