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义辉被执行人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51.8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丁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