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5123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史科峰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