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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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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51236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史科峰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