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旭
书记员:吴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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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德教育交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旭
书记员:吴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