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龙某甲。被执行人龙乙。被执行人龙某丙。被执行人苏某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乙、龙某丙、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祥猛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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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龙某甲。被执行人龙乙。被执行人龙某丙。被执行人苏某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乙、龙某丙、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祥猛
书记员:龚智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