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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时金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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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俊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