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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閛秀仙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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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某某,公司总经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一直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余志顺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