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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象珠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开执字第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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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开执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记香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