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开执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记香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