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负责人周某,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祥猛
代理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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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负责人周某,行长。被执行人唐某某。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何祥猛
代理书记员:王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