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作出的(2008)开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史科峰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