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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魏庆成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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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

本院作出的(2008)开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史科峰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