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村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负责人彭某某,组长。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仲平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