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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施雅荧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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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村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负责人彭某某,组长。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东塘冲村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7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仲平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