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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李杰波、姜敏娜与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常鼎行初字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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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杰波,男,汉族。原告姜敏娜,女,汉族。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顺来,该局局长。

原告李杰波、姜敏娜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波、姜敏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杰波、姜敏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波、姜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波、姜敏娜承担。

审判长:邹玉森审判员:尹小强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书记员:易宇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