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尚春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向文担任法庭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串通他人伪造生育证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管制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尚春
代理书记员:李向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