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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申请人黄伊萍、石秋英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3破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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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伊萍,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石秋英,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法定代表人:贾朝晖,该公司董事长。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黄伊萍、石秋英以未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通知了华源公司,华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华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源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重整的适格主体;申请人黄伊萍、石秋英对华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履行期已届满,华源公司均未清偿,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华源公司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原因,故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黄伊萍、石秋英对湖南华源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覃益平审判员:沈启钦审判员:王志超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