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谌梦周,绰号“骚麻批”,男,1987年2月5日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2009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梦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梦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谌梦周在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红苹果商务宾馆右边巷子里,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XX,获赃款190元。二、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谌梦周在安化县东坪镇南区中兵宾馆楼下,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XX,获赃款150元。被告人谌梦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梦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刘XX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梦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梦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梦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梦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谌梦周的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劲阳
代理书记员:胡凯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