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XX,男,194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3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桂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喻XX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经济
代理书记员:胡凯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