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建兵。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34幢1302室,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76173、0017617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齐良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28幢01号,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85115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伍交
书记员:陈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