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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建兵与周齐良、李艳红民间借贷房屋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娄星执字第3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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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建兵。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齐良、被执行人李艳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34幢1302室,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76173、0017617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齐良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新星中路大汉巨龙家园0028幢01号,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85115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伍交

书记员:陈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