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月臻,务农。被执行人:武穴市农机科技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秀,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月臻依据已生效的(1997)武经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6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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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月臻,务农。被执行人:武穴市农机科技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秀,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月臻依据已生效的(1997)武经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后于2009年6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