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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刚强与陈勇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硚口执字第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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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钢强,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陈勇,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楼(原****楼)**。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勇、武汉我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强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