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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某、盛成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鄂硚口执字第006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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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某,男,201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盛成秀,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刘朝宪,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武汉元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群益里**。法定代表人:宋国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宪、武汉元运物流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执行人刘朝宪、武汉元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4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