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章淦,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良华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