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章淦,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良华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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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章淦,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689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良华
书记员:乐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