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汉年,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巷**。身份号码:4201041959********。被执行人文亮,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码:4201041983********。被执行人汤丽,女,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041983********。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04195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亮、汤丽、张建民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亮、汤丽、张建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文娟
书记员:夏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