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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帮文与吴道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硚口执字第0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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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帮文,男,193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道金,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道金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道金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静荣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