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喜琴,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朱汉军,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汉军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汉军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良华
书记员:乐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