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刚,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柯玉虎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周芝萍,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杨刚因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十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杞伟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高喜桂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案外人雷开第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张守强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一、对被申请人柯玉虎、周芝萍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等值债权、投资权益,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案外人杞伟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提供高喜桂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案外人雷开第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案外人张守强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就地查封,并冻结其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杨中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