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伟东。被执行人:何晓峰。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温瑞商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晓峰至今仍未予以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晓峰享有温州卡德维卫浴有限公司90%的股权,投资额为45万元(注册号:330303000070832)。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晓峰享有温州卡德维卫浴有限公司90%的股权,投资额为45万元(注册号:330303000070832)。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王伟东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