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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时发与项云华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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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时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魁者、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项云华。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项云华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沙城镇永强大道2067号(地号:J-6-7,所有权证号:038601)。二、被执行人项云华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损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