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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与倪日祥、陈雪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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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烈。被执行人:倪日祥。被执行人:陈雪。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温

龙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倪日祥在温州市学院东路嘉鸿花园5幢9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7694,地号:1-09950315-2-22)被本院查封,现被执行人倪日祥、陈雪已于2013年3月12日将15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全部予以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倪日祥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学院东路嘉鸿花园5幢9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7694,地号:1-09950315-2-22)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倪日祥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学院东路嘉鸿花园5幢9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7694,地号:1-09950315-2-22)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