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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尤胜光与张潮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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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尤胜光。被执行人:张潮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潮友名下的车辆(车牌号:浙C×××**,品牌:雅阁牌,发动机号:2607007,车辆识别号:LHGCM567862007008)。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尤胜光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四、被执行人张潮友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扣押,并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车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