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西贤,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北头村桥西路****(身份证号码:3303211941********)。申请执行人黄成英,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定代理人:姜秀花。被执行人殷耀平。被执行人杜法妹。被执行人浙江大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殷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嫦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2年10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嫦环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浙C×××**,发动机号码:B094H993)、精灵牌微型轿车(号牌号码:浙C×××**,发动机号码:3B21BR1735)各一辆予以查封。2013年1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殷耀平、杜法妹共同所有的座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灯塔三村39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1003339、01003340)予以轮候查封。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5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季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