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诉讼代表人:黄崇花,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吴保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保忠。被执行人廖文勋。被执行人赵玉秀。
一、对被执行人廖文勋、赵玉秀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7幢6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房权证龙湾区字第**;筑面积:219.39平方米;地号:2-6-28-518)的查封予以解除;二、被执行人廖文勋、赵玉秀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7幢604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房权证龙湾区字第**;面积:219.39平方米;地号:2-6-28-518)作价2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城支行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城支行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海城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季克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