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一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扶贫经济开发区(浙江一帆化工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正绍。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法定代表人:王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加坤、殷欧艳,浙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土地(证号:1-2010-2-153559,地号:2-3-38512-2),现因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2697.20元、迟延利息8435.14元、诉讼费4763元、执行费8126.97元,现该款项已汇入本院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土地(证号:1-2010-2-153559,地号:2-3-38512-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