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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丽君与陈云、叶英栋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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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丽君。被执行人:陈云。被执行人:叶英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云、叶英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云、叶英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执行人陈云、叶英栋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座落于永中街道永中东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1687,建筑面积469.33平方米)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叶英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英栋所有的座落于永中街道永中东路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1687,建筑面积469.33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叶英栋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2)温龙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刘家宝

书记员:季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