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全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全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白星杰、被告人方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虞奇峰(另案处理)与严伟强(已判刑)等人商议,由名下无个人财产的裘绍泉(已判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期在发生经济纠纷时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后在裘绍泉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虞奇峰通过代办公司成立绍兴市爱克斯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斯公司”),由裘绍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出面签订合同,严伟强担任公司的司机并出面收取、保管货款,阮建国(已判刑)负责联系业务,被告人方全林负责销售,虞奇峰为幕后老板,不出面参与公司经营,但参与幕后出谋划策、分钱。2009年四五月期间,裘绍泉、严伟强、阮建国、虞奇峰经事先合谋,在明知该公司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夸大履约能力,以支付部分货款为诱饵,由阮建国在网上发布虚假“9088”棉布坯布求购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宏伟织布厂(以下简称“宏伟织布厂”)业务员李某看到该虚假信息后,遂与阮建国商谈该笔业务。后由裘绍泉以爱克斯公司名义与宏伟织布厂签订了两份坯布购销合同,宏伟织布厂按约定分14次将合计1057100米、价值人民币3735085元的坯布发给爱克斯公司。被告人方全林在明知上述坯布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裘绍泉等人将所骗布匹中的90000米以3.55元每米的价格销售给茅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9500元。后茅某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0元,剩余尾款中的人民币16000元由被告人方全林私下取走并占为己有。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方全林在非同案共犯阮建国的规劝下,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未退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廖某、邓某、姚某、茅某、鲍某、张某的证言,非同案共犯裘绍泉、严伟强、阮建国的供述,被告人方全林的到案供述,书证产品购销合同、货物款项往来表、结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全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全林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全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全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萍审判员:车佳妮人民陪审员:鲁关营
书记员:陈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