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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慰大与叶玉梅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民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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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慰大。被执行人叶玉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06月13日丽水松阳法院(2011)丽松商初字第00219号调解书,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叶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叶玉梅在邮储银行松阳县支行的存款8840元。帐号:60×××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