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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照华、王火旺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民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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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徐照华,农民。被执行人:王火旺,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于2011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火旺处执行到款112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875元及利息。本案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218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