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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松阳天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毛继富、王秋华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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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松阳天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建伟。被执行人毛继富。被执行人王秋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民初字第00271号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毛继富、王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继、王秋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秋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存款12114元(帐号:62×××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