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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肇胜与周尉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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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肇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尉,农民。申请执行人潘肇胜依据已经于2013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尉同为本院另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拍卖处置周尉房产中,申请执行人潘肇胜分配得款9984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尉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潘肇胜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肇胜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截止2013年5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6155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潘肇胜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