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金旺,职工。被执行人:何火标,农民。
一、被执行人何火标所有的思威牌DHW6463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价7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唐金旺抵偿欠唐金旺本金71000元及利息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唐金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唐金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相关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唐金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