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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金旺与何火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12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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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金旺,职工。被执行人:何火标,农民。

一、被执行人何火标所有的思威牌DHW6463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价7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唐金旺抵偿欠唐金旺本金71000元及利息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唐金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唐金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相关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唐金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