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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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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哨峰。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镇望松岭**(**),机构代码:557545040。法定代表人:卫立映。被执行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杰。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许陈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中院(2012)浙丽终字第00172号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等履行款472982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松阳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存款472982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龙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