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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荣法与兰仁进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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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荣法,农民。被执行人:兰仁进,农民。申请执行人周荣法依据已经于2012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兰仁进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未能搜查到可供执行的款物,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兰仁进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也已穷尽执行手段,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2012)丽松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166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