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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连凤与李金福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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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连凤。被执行人李金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09)丽松民初字第00147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金福应支付2012年子女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李金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福妻子程良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好的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金福妻子程良云在银行的存款7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玮

代书记员:王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好的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