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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华宝与阙炳跃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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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华宝。被执行人阙炳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1)丽松商初字第00342号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阙炳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1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阙炳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阙炳跃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龙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