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温小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金俊。被申请执行人潘志美。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丽松执非字第3号行政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金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存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零捌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金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存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零捌角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尹伟平
书记员:丁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