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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珍环与叶伟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丽松执民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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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珍环,农民。被执行人:叶伟军,农民。

解除被执行人叶伟军所有的浙Kj7988长安-奥拓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贵

书记员:陈秋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