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珍环,农民。被执行人:叶伟军,农民。
解除被执行人叶伟军所有的浙Kj7988长安-奥拓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贵
书记员:陈秋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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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珍环,农民。被执行人:叶伟军,农民。
解除被执行人叶伟军所有的浙Kj7988长安-奥拓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贵
书记员:陈秋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