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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长胜与丁朝来、叶连红等执行裁定书

(2009)丽松民执字第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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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长胜,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松阳县西屏镇长虹路**。被执行人:丁朝来,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松阳县四都乡西坑村**住松阳县西屏街道西岗坌村。被执行人:叶连红,丁朝来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叶荣亮,干部。被执行人:章春娇,叶荣亮之妻,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松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景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