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隆利,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丽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昌亮,农民。被执行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棉春。
扣划被执行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潘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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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隆利,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丽金,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昌亮,农民。被执行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棉春。
扣划被执行人仙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潘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